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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用卡透支年息高過大耳窿
信用卡五花百門的利息及收費,發卡機構可自行釐訂計算欠款的方式,但計算方法通常複雜不清,普羅消費者不易理解。以$10,000信用卡現金透支為例,30天後還款,手續費及利息可達$710,30天的有效利率相當於7.1%,以年率表示為86%。根據是次調查,目前信用卡簽帳欠款名義年利率由21.9%至30%,現金透支則由21.9%至36%,另收取透支額的2.9%至5%手續費,有定額手續費(約$10-$20)或最低收費(約$30-$70)。不同發卡機構有不同的計算利息基準,有些採用單息,有些則是複息。此外,各種手續費及罰則、新簽帳項即時計息、將起息日提前至掛帳日等因素,增加了實際的借貸成本,也令計算方法更複雜不清。
消委會認為,以平息表達私人貸款利率,存有誤導成分。例如每月平息2%,易誤以為年息24%。事實上連手續費的實際年利率是53.69%,十分接近《放債人條例》中容許的60%年息上限。
不合情理條款
卡主受信用卡持卡人合約條款約束,但發卡機構草擬條款時,未有平衡本身與消費者的利益。持卡人合約全是標準式合約,消費者對條款沒可能提出異議。
17個發卡機構的20份持卡人合約中,全部含有相似的「彌償條款」或「全數補償條款」,大致規定卡主須承擔追收欠款引致的所有費用及開支,包括但不限於法律費用。
因彌償金額沒訂立上限,發卡機構無壓力盡量將有關開支減至最低。最近,高等法院在10宗信用卡及私人貸款欠債人的訴訟中,裁決有關賠償追債費用的條款為不合情理,故不能強制執行,並批評貸款機構所訂的利率屬於敲詐性的。
法官在判詞中指出,由於不設上限,銀行可找最貴的收數公司,最貴的律師入稟最高法院追討欠款,增加負債人的負擔。
總結
消費者委員會認為以高昂的追債費對欠債人造成懲罰的效果,是不恰當的,並建議業界應全面檢討其信貸及收數政策,包括謹慎評估申請人的還款能力,以及為客戶著想,訂定追數費上限,並盡量以低成本的途徑追收欠款。業界還須改善資料披露,確保消費者在申請前,清楚明瞭各項影響其利益的條款;在利率、費用及計算基準方面,應增加透明度,確保消費者知悉所涉及的實際借貸成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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